广西大学文件
西大后勤〔2020〕2号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学生宿舍
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宿舍管理,营造良好的住宿环境,现将《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
广西大学
2020年4月9日
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入住我校学生宿舍的学生。
第二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要求办理住宿手续,交纳住宿费。
第三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者,由学校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 学生宿舍纪律管理
第四条 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宿舍住宿,服从学校住宿安排,对自行调换、私自占用、出借、出租、转让床位者,由学校责令搬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住宿资格并按照《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因实际情况需要对学生宿舍做出调整时,学生应自觉服从调整安排。
第五条 安装有门禁系统的宿舍楼,学生必须自觉刷卡出入。宿舍门禁系统管理实行1人1卡制,学生不得私自将卡转借他人。
第六条 住宿学生无特殊情况,应在晚上23:30之前归宿,逾时归宿者,必须履行登记手续。23:30之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严禁攀爬栏杆、窗户等进出宿舍,违者严肃处理。
第七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午休时间12:40至14:30和晚上23:00至次日6:00,宿舍楼园区内一律不得出现大声喧哗、播放音响、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要保持宿舍和宿舍园区的安静。在休息时段,无正当理由的来访者严禁进入宿舍。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因公来访者,须凭证件严格履行进出登记手续;因私来访者,由受访者陪同到值班点办理进出登记手续。
第九条 住宿学生必须自尊、自爱、自律,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详见学生手册学生处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九款第8点。)
第十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不得在宿舍区公共场所乱丢果皮、纸屑、杂物等垃圾,不得随地吐痰、乱泼脏水。严禁在宿舍楼内踢球、打球、饮酒、踢踏墙壁、张贴印刷品、乱写乱画或向宿舍楼外抛物、吐痰、泼洒液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及赔偿相关损失。(详见学生手册学生处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一、三款。)
第三章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宿舍房间内务卫生由住宿学生自行负责,学生应定期打扫,保持宿舍干净整洁。宿舍房间卫生要求做到内务整齐,阳台整洁,门窗玻璃洁净,地面、墙面和天花板无积灰、无污物、无蜘蛛网,厕所无污物、无异味。日常生活垃圾按规定进行分类后,由学生自行装袋放置楼下的相应公共垃圾桶内(垃圾袋由住宿学生自行购买),严禁在宿舍区公共场所乱扔乱放垃圾。
第十二条 提倡文明住宿、文明离校,外宿、休学、退学、调宿及毕业学生需自行整理好个人物品,把宿舍内的垃圾及杂物全部清理到楼下垃圾桶,打扫干净房间后方可办理调宿或退宿手续。
第四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宿舍房门不得私自加锁、换锁,若发现门锁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更换;若发现人为损坏门锁,须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修理、更换门锁费用由损坏责任人自行承担。更换门锁后自觉将一条备用钥匙交到本楼栋值班员处。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器(自购)、电炒锅、冰箱、微波炉、电磁炉、电饭锅、电暖器、洗衣机、脱水机、烘干机、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将予以收存并报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纪律处理。(详见学生手册学生处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九款第7点。)
第十五条 严禁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严禁在宿舍区饲养宠物。一经发现,责令其自行处理,经教育不改者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详见学生手册学生处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五款。)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警惕,不断增强防盗和人身安全意识,发现陌生人员和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宿舍管理员和学校保卫处,以便学校及时处理,维护学生人身财物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严禁在宿舍使用明火;住宿学生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防火和用电安全意识,爱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住宿学生离开宿舍时,需切断用电设备电源,做到人离电断,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每月使用水电指标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515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月用水定额5吨;8人(含8人以下)/室 每月每室用电定额20度。水电费每季度核算1次,学生超额使用水、电部分,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寒暑假水电费由学生自理。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偷电、擅自私拉电线,或私拉电线到宿舍外充电。对于学生违规用电或人为破坏水电设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行为,学校经核实后将根据损失情况对违规者追究相关责任。(详见学生手册学生处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九款第7点、第十一条第四款。)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要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不使用时及时切断电源、拧紧水龙头,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水电浪费。
第二十一条 要保持宿舍电路开关良好状态,若发现陈旧不能使用、外壳脱落或破损的排插和发生水电故障时,要及时通过微后勤或书面形式向宿管员报修,并告知宿舍当班管理员,以便及时维修。
第六章 学生宿舍物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由学校统一购置配备。学生入住签订入住承诺书,对学生宿舍内配备的家具有使用权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学生退宿或调整宿舍时,须本人到宿管员处办理家具清点退还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将学生宿舍家具拆解或随意搬离本宿舍。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需爱护家具。学生在使用家具期间,若人为造成家具损坏或遗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的自行车,须按照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摆放整齐并加锁锁好。严禁将自行车停放在宿舍楼栋内部(包括走廊、楼道、房间等)。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的贵重物品,由学生自己妥善保管,以防发生被盗事件。
第七章 学生宿舍调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由学校后勤管理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统一调配。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区的和谐稳定,宿舍调配原则上遵循学院、班级相对集中住宿的规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入住安排
新生入学前,由公寓中心将学生宿舍按新生人数统一调配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具体进行新生住宿安排。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床位,在新生报到第二周后由各学院汇总并及时报送公寓中心,由公寓中心进行再次调配。
休学期满后复学、交换生返校等情况申请入住学生宿舍的工作流程:从学校后勤管理处网页下载并填写《广西大学学生宿舍入住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送交学生公寓中心分配床位,学生按所分配住宿楼栋的收费标准到财务处缴纳住宿费,缴费后将回执单交到学生公寓中心,学生公寓中心工作人员开具宿舍入住单,学生凭入住单到所分配的楼栋找管理员做好入住登记,然后领取宿舍钥匙入住。
第三十条 宿舍年度调整安排
(一)每年的宿舍调整安排在暑期放假前1个月内进行。
(二)学校统一调整安排:
公寓中心根据学校要求和实际情况,制订初步调整方案,经学校后勤管理处与学生工作部门、各学院开会审议通过,发布正式调整方案后,各学院按调整方案组织学生完成调整。
(三)学生个人申请调宿:
1.学生申请调整宿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生所在学院或专业、年级发生变动;
(2)其他特殊情况者。
2.学生申请调整宿舍工作程序:申请人须在暑期放假前1个月内,从学校后勤管理处网页下载并填写《广西大学学生宿舍调整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送交学生公寓中心分配床位,学生公寓中心工作人员开具宿舍入住单,学生凭入住单到所分配的楼栋找管理员做好入住登记,然后领取宿舍钥匙入住。如学生调整后住宿楼栋的住宿费标准与原住宿费标准不一致的,学生需按所分配住宿楼栋的收费标准到财务处补缴(或退还)住宿费,缴费(或退还)后将回执单交到学生公寓中心,学生公寓中心工作人员开具宿舍入住单,学生凭入住单到所分配的楼栋找管理员做好入住登记,然后领取宿舍钥匙入住。
第三十一条 因宿舍楼维修、改造等原因须统一调整宿舍时,按宿舍统一验收、统一办理调宿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书,经班主任(或导师)及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到学生公寓中心办理留宿手续。学生公寓中心将根据留宿人数安排学生集中住宿,学生须服从安排。学生在留宿期间,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外宿的,按学校外宿申请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学生退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因毕业、休学、出国留学、参军、联合培养、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需退宿的学生,自学校相关部门发出相应通知之日起一周内或在学校通知离校期内,必须办理好退宿手续并离开学生宿舍,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退宿后遗留物品作无主物或遗失物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办理退宿工作流程:
(一)毕业办理离校退宿的工作流程:毕业生(楼栋值班员处有毕业生名单)→到本栋值班员处请当班值班员检查所住宿舍卫生(须把宿舍内本人垃圾全部清理到楼下垃圾桶,不得堆放在公共区域。)、验收家具、交还房门钥匙→值班员开具退房条→凭退房条办理网上离校手续。同宿舍内最后办理退宿的毕业生负责把宿舍内全部垃圾清理到楼下垃圾桶,并把厕所、洗漱台、阳台清洗干净,退还宿舍空调遥控器,结清本宿舍超用水电费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二)其他原因办理退宿的工作流程:申请退宿学生到本栋值班员处请当班值班员检查宿舍卫生(须把宿舍内本人垃圾全部清理到楼下垃圾桶,不得堆放在公共区域。)、验收家具、交还房门钥匙→值班员开具退房条→凭退房条到学生公寓中心办理退宿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结清宿舍住宿费、水电费、家具赔偿等费用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宿手续。
第九章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生宿舍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生公寓按上级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时,学生进出园区(楼栋)必须按要求实名验证并根据需要检测体温,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学生公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宿舍之间、楼栋之间、园区之间一律不准相互串门,不服从管理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学生需要入住学生宿舍的,须得到学校疫情防控办公室的批准并按防疫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入住。
第三十九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学生宿舍要按要求做好清洁消毒,经常通风换气;个人要讲究卫生,被褥及个人衣物要经常晾晒、洗涤;宿舍内空调按防疫要求合理使用;违反防疫规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当学生在宿舍出现疑似感染症状时,出现相应症状的学生或宿舍成员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报告,并按疾控部门要求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出现相应症状的学生或宿舍成员未及时报告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如学生宿舍区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时,学生公寓中心要组织物业公司按要求做好疫点隔离和消毒工作,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出隔离区,不服从管理者一律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宿舍值班员和管理员要做好自身防护,按要求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按要求做好进出人员登记工作;值班室按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疫用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