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金宝搏官网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21年7月12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机制,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意见》《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院(系)议事决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和《广西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对学院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院行政对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工作中应经常沟通,及时交流工作情况,相互支持、取得共识、形成合力。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的主要决策形式,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学院要正确处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学院党委会议、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学院学术组织(包括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群团组织(包括学院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和学代会)之间的关系。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学术组织、群团组织按照其章程或相关制度行使职权,在教学、科研等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应先经学院党组织进行政治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オ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学院按照上述原则规定,根据学院实际,对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作进一步界定和细化,列出清单。
第三章会议组织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包括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学院办公室主任及教工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和院长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共同研究确定。议题涉及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等工作时,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议题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时,系主任、学院教代会负责人或工会主席等应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学生重大权益事项时,学生党支部书记应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随时召开,会议实到会成员必须达到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时方可举行。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实到会成员必须达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会议成员提出,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会前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酝酿,形成一致意见,并充分征求议题事项分管领导的意见。书记和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未经书记和院长共同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涉及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的议题时,书记和院长应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应充分沟通协商一致,会后要及时通报会议情况。已确定上会讨论的议题,如分管领导不能到会,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十二条根据议题内容,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涉及学院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机构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费使用、内部改革、内部分配等方面的议题,一般由院长主持,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安全稳定、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学院党委会议研究过的有关议题一般由书记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的议题具体由书记和院长会前充分沟通并协商确定主持人。书记和院长因故同时不能参会的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的,可由书记和院长委托或指定的副书记或常务副院长、副院长主持。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征求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的意见;涉及学术问题的,要事先征求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意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建议,事先听取学院教代会和工会意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学生代表意见;涉及学院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事先与有关职能部门交换意见;涉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和法律咨询,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开展风险评估。涉及社会稳定的事项应经过学院教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会议决策的原则和程序:
(一)会议坚持科学决策,一事一议原则。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说明。讨论问题时,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言,充分发表意见并有明确表态,会议实行重大决策主持人末位表态,所有成员平等参与决策。
(二)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后,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决定方案和意见,提请会议决定或表决。通过决议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三)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形成决定、决议。若采用投票方式决策,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在投票统计结果上签名。若采用无记名投票之外的其他表决方式,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必须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四)集体讨论时若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决策,经进一步调研和论证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请求学校裁决。
(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口头或书面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其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及时向未参会成员通报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五条会议的准备、记录、纪要、存档和调阅:
(一)凡需要提交会议审定的议题,提出议题的学院分管领导应提交议题说明书、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若干方案或建议。每次召开会议,应提前1-2天将议题、时间和地点通知到参会人员。会议的准备、通知、记录及起草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二)会议记录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或指定的记录人员负责,要求客观、详实、准确、全面,讨论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参会人员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督促落实。
(三)会议纪要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审定签发,发至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同时根据需要发至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四)会议原始记录及会议研究的相关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篡改、销毁。归档材料一般应包括会议议题列表、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需在次年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备查。
(五)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阅会议记录及纪要。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又必须紧急处理、迅速做出决定的事项,学院书记和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及时沟通,正确处理,并在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四章决定执行和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会议召开时,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九条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家属、亲属、直接指导的研究生的相关议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时,本人及有关人员要主动回避。凡不宜公开的内容及讨论决策的过程,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传播,违者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经会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决议,应严格落实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决定、决议未做出改变之前,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同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一条如遇新问题、新情况致使原决定、决议确实无法执行需变更决定或决议的,由学院书记和院长确定复议议题后,按照本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决议应及时向联系学院的校领导汇报,需学校党委行政批复同意的,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请示、上报,待批复同意(或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有关会议精神和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应根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师生员工传达和公开,发挥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会议作出的决策,按照学院党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按会议要求及时向学院书记和院长报告,根据需要向本学院师生员工通报。其他班子成员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集体领导、分工负责、齐心协力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四条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会议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合理建议要及时采纳。对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效益和效果等绩效要及时进行评估,每学期结束时要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学院办公室要建立督办落实相关会议议题情况登记及有关资料存档制度,了解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学院有关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五条会议决策出现失误,由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决定决议执行中出现失误,由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书记和院长按分工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书记和院长应根据其职责分工,督促检查上级文件精神、学校决策部署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决策部署传达不及时,贯彻落实不到位或不传达、不落实的要进行问责。对不遵守执行学院集体决定,或未能履行相关职责,造成工作失误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会议议事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和成员的年度及任期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任免、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原《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